首先,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,汽車的使用年數從107年2月算到110年10月15,為3年9個月,材料30000元須計算折舊:
- 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=30000÷(5+1)=5000
- 折舊額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=(30000-5000)×1/5×(3+9/12)=18750
- 扣除折舊後價值=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=30000-18750=11250
所以加總:工資20000元、材料11250元、烤漆10000元,對方須賠償小明41250元。
實際演練2:
美美有一台機車,機車出廠年份為106年2月,車禍發生日為110年10月15日,美美維修花了工資5000元、零件9000元、塗裝2000元,共15000元。這樣法院會判給美美多少錢呢?
答案:
首先,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,機車的使用年數從106年2月算到110年10月15,為4年9個月(大於機車耐用年數),零件9000元須計算折舊:
- 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=9000÷(3+1)=2250
因為已經大於機車耐用年數,所以只計算到這裡,總計:工資5000元、零件2250元、塗裝2000元,對方須賠償美美9250元。